(2016)鄂9005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潜江市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潜江市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初60号原告李明华,男,生于1972年10月2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代理人李茂芳,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俊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治元,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峰,该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第三人潜江市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行元,男,生于1963年12月2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代理人陈谊清,男,生于1973年12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华诉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潜江市维安保安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和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明华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李明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华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