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冬冬、谢冬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冬冬,谢冬辉,董风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冬冬,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6年1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2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少军,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寇智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冬辉,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6年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8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董风云,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6年1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8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冬冬、谢冬辉、董风云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杰、陆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冬冬、谢冬辉、董风云及其辩护人李少军、寇智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谢冬冬外出务工回家后,发现自己妻子董风云可能与被害人畅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两人策划将畅某2骗至其家中进行报复,并叫谢冬冬的弟弟谢冬辉来帮忙。1月23日凌晨1时许,董风云以身体不适为由将畅某2骗至家中,随后谢冬冬手持一根擀面杖和谢冬辉对畅某2实施殴打,并胁迫其脱掉衣物与董风云在床上摆出性爱姿势,进行录像和拍照,同时要求其写下与董风云发生性关系的相关内容。之后谢冬冬以此为把柄要求报警,畅某2迫于无奈请求私了,承诺给谢冬冬一万二千元。谢冬冬和谢冬辉跟随畅某2回家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孟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畅某2右尺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冬冬、谢冬辉、董风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冬冬、谢冬辉、董风云对起诉书指控其三人伤害畅某2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定性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谢冬冬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害人畅某2的过错是引发该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激化双方矛盾上升的主要责任,且被告人谢冬冬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故建议对被告人谢冬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谢冬冬外出务工回家后,经询问妻子董风云,董风云承认与被害人畅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两人策划将畅某2骗至其家中进行报复,并叫谢冬冬的弟弟谢冬辉来帮忙。1月23日凌晨1时许,董风云以身体不适为由将畅某2骗至家中,随后谢冬冬手持一根擀面杖和谢冬辉对畅某2实施殴打,并胁迫其脱光衣服与脱光衣服的董风云在床上摆出性爱姿势,进行录像和拍照,其后要求畅某2写下与董风云发生过性关系的相关书面材料。之后谢冬冬以此为威胁畅某2要报警,畅某2请求私了,承诺给谢冬冬一万二千元。谢冬冬和谢冬辉跟随畅某2回家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孟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畅某2右尺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谢冬冬、谢冬辉、董风云与被害人畅某2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畅某2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畅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6年1月23日凌晨,董风云给畅某2打电话称身体不适,让畅某2去他家带她看病,到董风云家后,就有两个男人开始打畅某2,其中一人拿着擀面杖朝畅某2身上打,持续了半个小时才结束。之后畅某2才知道那是董风云的丈夫谢冬冬和弟弟谢冬辉。二人逼迫畅某2将其与董风云发生关系的过程写下来,并让畅某2与董风云脱光衣服,二人对其进行拍照录像。随后谢冬冬提议私了,畅某2说先去取一万二。到畅某2家楼下后,谢冬冬和谢冬辉在楼下等,畅某2回家取钱,畅某2到家后告诉家人自己被打并被要了十万元,随即就报了警,在畅某2楼下,畅某2的家人合伙将谢冬冬、谢冬辉抓住,稍后警察就到了。2、证人畅应安、畅某1的证言。畅应安系畅某2的父亲,畅某1系畅某2弟弟,二人均证明2016年1月23日凌晨,畅某2回家说自己被打,且对方要十万元,就在自家楼下等着。报警后,畅应安和妻子、畅某2还有畅某1一起下楼合伙将谢冬冬、谢冬辉抓住,随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3、被告人谢冬冬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22日,自己发现妻子董风云与其在驾校学车的教练畅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怨恨,准备报复畅某2,便与董风云约好让董风云将畅某2叫来家里,自己将弟弟谢冬辉也叫来帮忙。畅某2到后,自己手持擀面杖将畅某2打伤。随后畅某2提出补偿自己,自己同意了,在去畅某2家取钱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4、被告人谢冬辉的供述及检查。证明2016年1月23日凌晨,自己和哥哥谢冬冬在谢冬冬家将畅某2打伤,畅某2同意拿12000给谢冬冬,自己和谢冬冬到畅某2家取银行卡的时候被民警带至派出所。5、被告人董风云的供述及检查。2016年1月22日晚上丈夫谢冬冬知道了自己和畅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非常生气。凌晨时候,自己将畅某2叫到家里,谢冬冬也将谢冬辉叫来,准备打畅某2一顿。畅某2到后,谢冬冬就手持擀面杖将畅某2打伤,并用手机对着董风云和畅某2录像,后让畅某2把他和董风云发生关系的事情写了下来,畅某2提出赔钱私了,后双方说住一万二,谢冬冬、谢冬辉就跟畅某2回家取钱。6、孟津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1月23日19时55分,对谢冬冬家进行了搜查,并将一部华为手机、一本英语作业本和畅某2书写了的其与董风云有不正当性关系的纸条依法进行扣押。7、录像一张。谢冬冬用手机拍摄的畅某2与董风云在床上摆出性爱姿势的录像。8、被告人董风云手机照片。证明了董风云使用此手机过程中详细的通话记录,谢冬冬所拍摄的照片。9、伤情照片。证明畅某2受伤的情况。10、孟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畅某2的四肢长骨骨折(尺骨骨折)属轻伤二级。11、孟津县中医院住院收据及出院证明、一日清单。证明畅某2住院治疗13天,支出医疗费2717.69元。12、被告人谢冬冬、谢冬辉、董风云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明了三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13、谅解书、收条。畅某2与三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三被告人先支付畅某2医疗费3000元,另赔偿畅某2损失30000元,畅某2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冬冬、谢冬辉、董风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冬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冬辉和董风云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谢冬冬、谢冬辉、董风云能够赔偿由此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谢冬冬、谢冬辉、董风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冬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谢冬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董风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陈新安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