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左丹诉陈冬芝侯璐侯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丹,陈冬芝,侯璐,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左丹。被执行人陈冬芝。被执行人侯璐。被执行人侯超。上列申请执行人左丹与被执行人陈冬芝、侯璐、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经本院调解完毕。该案(2016)湘0103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36915元,利息62441元(以本金336915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暂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为26953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480元,以上共计40483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冬芝、侯璐、侯超的银行存款4048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