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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永通小额贷款公司与蔡召清等人借款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岷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蔡召清,郎如花,蔡香军,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6执67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岷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通贷款公司)。地址岷县。法定代表人王志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蔡召清,男,1965年1月15日生,住岷县。被执行人郎如花,女,1966年6月2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香军,男,1985年8月26日生,住岷县。被执行人赵丽,女,1981年12月23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通贷款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蔡召清、郎如花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永通贷款公司借款及利息,被执行人蔡香军、赵丽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本院执行,本院2016年2月3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蔡召清、郎如花、蔡香军、赵丽于2016年10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及利息35000元,2016年11月5日偿还5000元,剩余8万元本金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在每月10日前偿还5000元,直到还清本金及利息。二、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5日前交纳。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亚云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