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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终8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明超与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晁慷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明超,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晁慷,朱兴明,王正芳,梁琼,湛江嘉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844号之二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明超,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郑石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刚,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连兵,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晁慷,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兴明,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正芳,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审被告:梁琼,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审第三人:湛江嘉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社坛路**号。法定代表人:梁琼,经理。诉讼代表人:湛江嘉顺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林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仁,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明超因与上诉人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晁慷、朱兴明、王正芳、梁琼、原审第三人湛江嘉顺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中法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明超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明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明超撤回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中法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021.13元,减半收取36010.57元,由湛江市科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005.29元,由叶明超负担18005.2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晓璇审判员  陈 颖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家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