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5040号原告: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1号1号楼4层3A02室。法定代表人:蔡志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熙纯,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里2号楼202号。法定代表人:孙克栋。原告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泺喜公司)与被告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泺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熙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想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泺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创想公司返还泺喜公司已付项目款34800元;2、判令创想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泺喜公司自2015年11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用由创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6日,泺喜公司与创想公司签署《泺喜机器人APP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2015.3.6。泺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创想公司项目款项34800元。2015年9月11日,泺喜公司和创想公司签署《合同取消协议》,约定因技术原因,泺喜机器人APP项目暂不能完全实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取消签订于2015年3月6日的《泺喜机器人APP项目合同书》,创想公司需退还泺喜公司所支付项目款项34800元,泺喜公司需退还创想公司开具的总价款34800元的国家通用机打发票,款项于2015年11月25日前退还给泺喜公司。截至起诉之日,经泺喜公司多次催告,创想公司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泺喜公司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创想公司既未答辩,也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泺喜公司(甲方)与创想公司(乙方)签署《泺喜机器人APP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5.3.6),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泺喜机器人APP项目的开发工作达成如下合同内容:关于开发时间,合同约定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字盖章之后3个工作日内(首付款到账之日)为启动日期,在2015年6月1日前完成。关于开发费用,双方约定APP项目开发费用为87000元,第一阶段: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40%为34800元预付款......乙方开户名称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合同签订后,泺喜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创想公司支付预付款34800元。2015年9月18日,泺喜公司与创想公司签订《合同取消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因技术原因,泺喜机器人APP项目暂不能完全实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取消签订于2015年3月6日的泺喜机器人APP项目开发合同(2015.3.6),乙方需退还甲方所支付项目款项34800元,甲方需退还乙方开具的总价款为34800元的国家通用机打发票壹张。”2015年11月5日,创想公司又承诺:”乙方将上述款项34800元于2015年11月25日前退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打款,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016年1月18日,创想公司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泺喜公司支付款项34800元,但该支票于2016年1月28日被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处理中心以”空头支票”为由退票。上述事实有泺喜公司提交的《泺喜机器人APP项目合同书》、付款凭证、《合同取消协议》、还款承诺、转账支票及退票理由书和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泺喜公司与创想公司签订《泺喜机器人APP项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泺喜公司履行了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后双方签署《合同取消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泺喜机器人APP项目合同书》。《合同取消协议》约定合同解除后创想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前向泺喜公司退还预付款,但创想公司至今未退还该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泺喜公司主张创想公司返还348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创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北京泺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三万四千八百元及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红卫代理审判员 孟昆人民陪审员 宋春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