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4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锐诉宋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锐,宋春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462号原告孙锐,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宋春雷,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锐与被告宋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锐以与被告宋春雷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锐负担。审 判 长  车南飞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刘立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