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陈秋贤与林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贤,林关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697号原告:陈秋贤,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林关胜,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贤诉被告林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陈秋贤负担。审判员 邱国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