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范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刑初8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学鹏,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6]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胡学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范某应“老魏”要求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某村某棋牌会所附近,听说被害人方某骗钱后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卢某强行带上“浙A×××××”黑色别克轿车,“老魏”等人将被害人徐某强行带上另一辆车。被告人范某等人将被害人卢某、徐某带至杭州市江干区笕桥机场附近林地,以殴打等暴力方式逼迫两名被害人写下欠条并拿走被害人徐某随身携带的5000元现金及银行卡内的5000元,同时迫使两名被害人打电话筹钱。在被害人卢某的朋友将钱款打入被害人徐某账户后,被告人范某等人带两名被害人到余杭区南苑街道农业银行ATM机房取走2.5万元,后于次日凌晨3、4时许先后将被害人卢某和徐某释放。被害人徐某躯干部挫伤,面积达40cm2,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范某系从犯;(2)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系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范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应“老魏”要求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某村某棋牌会所附近,听说被害人一方某骗钱后,为帮助“老魏”等人讨回输掉的赌资,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卢某强行带上浙A×××××号黑色别克轿车,“老魏”等人将被害人徐某强行带上另一辆车。被告人范某等人按照“老魏”的指示将被害人卢某、徐某带至杭州市江干区笕桥机场附近林地,以殴打等暴力方式逼迫两名被害人写下欠条并从被害人徐某身上拿走人民币5000元、从银行卡上取走人民币5000元,同时迫使两名被害人打电话筹钱。在被害人卢某的亲戚将钱款打入被害人徐某账户后,被告人范某等人带两名被害人到余杭区南苑街道农业银行ATM机取走人民币2.5万元,后于次日凌晨3、4时许让被害人卢某和徐某离开。另查明,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躯干部挫伤,面积达40cm2,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卢某、徐某人民币1.4万元、1万元,并获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卢某、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汪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视频(光盘)、侦查报告、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士兵证、退伍证、营业执照、租车记录、车辆档案;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回复函、情况说明;被告人范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某系从犯,经查,被告人范某积极参与寻找、控制被害人,并全程帮助开车,与同伙地位、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积极退赔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浩人民陪审员 宋 锴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