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谢海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谢海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97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负责人:陈贞贵,总经理。被告:谢海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被告谢海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受理费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保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