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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7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峥与林婉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峥,林婉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350号原告:刘峥。被告:林婉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峥诉被告林婉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峥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峥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