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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6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孟祥春与席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春,席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617号原告孟祥春,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席振,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春诉被告席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