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6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孟祥春与席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春,席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617号原告孟祥春,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席振,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春诉被告席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