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西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汇农业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410号申请人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恒山,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2026XXXX。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提供的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不存在,本院也未找到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银行亦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仁审判员 李吉银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彦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