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恢107号-3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叶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恢107号-3申请执行人:叶某,女,1982年7月5日出生,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蒋某,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教师,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蒋某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秦桥支行6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某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秦桥支行62×××56账户内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