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5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占飞与高君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飞,高君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5840号原告高占飞,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高君平,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成年,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飞诉被告高君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高占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占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志刚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