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0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红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0322号陈甦与陈红、陈渊、陈静怡、那晓丹房屋共有权分割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海民初字第21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陈红、陈渊、陈静怡、那晓丹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区××路××号眷××号楼××层××门××号房屋一套过户到陈甦名下(身份证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