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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世坪与张治中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世坪,张治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朱世坪,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张治中,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朱世坪与被执行人张治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8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