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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7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艳与韩洪运、高佩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艳,韩洪运,高佩琴,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7985号原告:林艳。被告:韩洪运。被告:高佩琴。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幢32层4号。法定代表人:单一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艳与被告韩洪运、高佩琴、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林艳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毅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