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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6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6924号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名城房开1栋2-6-5号。法定代表人苟开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母泽平,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义,金苑小区一号楼经理。被告王浩,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