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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红霞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霞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霞陈某某,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4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霞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卢艳、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霞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陈红霞陈某某将被害人范某停放在济源市文昌路与宣化街交叉口移动营业厅门口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200元。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红霞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被盗电动车合格证照片,被盗电动车照片,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霞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陈红霞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赃物已追退,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红霞陈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