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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骆强生与陈涛、郭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强生,陈涛,郭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580号原告:骆强生,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霞,干部;。被告:陈涛,无固定职业。被告:郭美华,无固定职业。原告骆强生与被告陈涛、郭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骆强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强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强生撤回对被告陈涛、郭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退还原告骆强生。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