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善豪悦服饰辅料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豪悦服饰辅料厂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财保14号申请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被申请人嘉善豪悦服饰辅料厂,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渔民村程家坝**号。申请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善豪悦服饰辅料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善豪悦服饰辅料厂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善豪悦服饰辅料厂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