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文闻与李清梅、胡冬林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闻,李清梅,胡冬林,胡冬保,罗海云,湖南恩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949号原告:文闻。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红,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长沙市雨花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梅。被告:胡冬林。被告:胡冬保。第三人:罗海云。第三人:湖南恩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国际大厦2501-2502房。法定代表人:郑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沐,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文闻诉被告李清梅、胡冬林、胡冬保、第三人罗海云、湖南恩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文闻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闻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文闻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磊人民陪审员 罗建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