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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文闻与李清梅、胡冬林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闻,李清梅,胡冬林,胡冬保,罗海云,湖南恩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949号原告:文闻。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红,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长沙市雨花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梅。被告:胡冬林。被告:胡冬保。第三人:罗海云。第三人:湖南恩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国际大厦2501-2502房。法定代表人:郑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沐,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文闻诉被告李清梅、胡冬林、胡冬保、第三人罗海云、湖南恩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文闻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闻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文闻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磊人民陪审员  罗建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