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30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地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地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179号原告: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7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845238。法定代表人:宋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洲,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琦,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地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2栋32层3户,组织机构代码69034984X。法定代表人:管延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艺,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青岛地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地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春人民陪审员 范 伟人民陪审员 林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