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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442号廖世光,任志成,梁志民,陈肖霞与邝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世光,任志成,梁志民,陈肖霞,邝艺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442号原告:廖世光,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任志成,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梁志民,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陈肖霞,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少莹、张泽韵,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艺明,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廖世光、任志成、梁志民、陈肖霞与被告邝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廖世光、任志成、梁志民、陈肖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世光、任志成、梁志民、陈肖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0元,由原告廖世光、任志成、梁志民、陈肖霞负担。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