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刑初28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1949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8时许,在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使用铁烧火棍将耗子洞抠透至邻居王某某(女,67岁)家,后将稻草等物塞进洞内,用打火机点燃,将墙东侧王某某家点着,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系酒依赖,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价格鉴定: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733元。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被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行为构成放火罪,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事实辩解其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是失火行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称,请求被告人陈某某赔偿烧毁房屋2万元、床罩600元、被罩300元、被褥一套300元、九阳豆浆机一台9**元、席梦思床垫1200元、床一张800元、缝纫机一台5**元、餐桌、凳子600元、2件羽绒服1000元,共计26200元。被告人陈某某答辩称,其没有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酒依赖,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6月23日8时许,在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陈某某使用铁锹、铁烧火棍从其厨房山墙耗子洞抠透至一墙之隔的王某某(女,67岁)住宅室内,后将稻草、玉米秸等物塞进洞内,用打火机点燃,将墙东侧王某某家部分财物及房屋点燃,后被当地居民及消防队员扑灭。被烧房屋损坏价值和被烧毁弹簧床垫、缝纫机、原桌面价值共计人民币3733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6月23日13时30分宾县公安局常安派出所接到王某某报案称,其邻居陈某某放火将其房子点燃,请求处理,经侦查,于当日14时20分在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将陈某某传唤到案。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陈某某,男,汉族,1954年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无前科劣迹,表现一般。3.打火机照片:从陈某某处扣押的打火机状况。4.证人任某某的证言材料:其同王某某是亲家关系,2016年6月23日10点多钟,本屯王某某到其家说王某某家房子着火了,其出屋看见陈某某家房门开着,屋里直往出冒烟,陈某某在院子里喊,王某某家东北角房盖着火了,其就将王某某家门开开,看见屋里都是烟,接着屯中人来救火,往出搬东西,将火扑灭。其到陈某某家看到他家挨着王某某家的房山山墙北侧底下有个窟窿,有着过火的痕迹,还有稻草没烧呢,其就问陈某某怎么整的,陈某某说是鬼点的,其说是你点的,后来陈某某承认是他点着的火。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材料:2016年6月23日10点多钟,其在家听见陈某某在院子里喊着火了,其出屋看见陈某某家房门开着,屋里直往出冒烟,王某某家东北角房盖着火了,王某某家没人锁着门,其就去找王某某亲家母任某某开王某某家的门,接着屯中人来救火,消防员也参加救火,将火扑灭。其听屯中大伙说是陈某某在他家和王某某房子中间山墙北侧底下抠个窟窿点火引燃的。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材料:2016年6月23日10点多钟,其在常安镇光恩村冯贵宾家接到任某某的电话说房子着火了,其回到家,任某某对其说,她问过陈某某,陈某某说在其两家房子中间山墙北侧底下抠个窟窿放稻草把房子点燃的,然后其就报警了。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材料:其家同王某某家中间隔着土山墙,在这个土墙北侧的墙根底下有个耗子洞,其用尖铁锹抠大了,然后其用烧火棍往里扎耗子,感觉王某某房屋那边没有物品挡着,感觉已经被其扎透了,2016年6月23日8点多钟,其将稻草先放进洞里,用打火机点燃黑色胶皮,然后点着洞里的稻草,又掰折四五根玉米杆子塞进洞里都烧着了,其发现王某某家房子刚开始冒烟,其就从家里出去喊救火,后来等来人救火时看见王某某家房子北侧挨着其家房盖冒烟了,其将点火的打火机已经交给警察了。8.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王某某所有房屋及室内财物被烧的状况;陈某某家土墙北侧接近墙根底部窟窿状况,窟窿上面有明显用铁锹抠过的痕迹特征、窟窿内有燃烧残留物及过火痕迹、窟窿外有烟熏痕迹。9.鉴定意见书:陈某某系酒依赖、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价格认定意见书:王某某家被烧房屋、弹簧床垫、缝纫机、原桌面价值人民币373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合法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陈某某对其给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王某某部分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二、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33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代理审判员 崔艳萍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英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