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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南方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嘉峪关市新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南方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嘉峪关市新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南方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良。委托代理人:储成兴。委托代理人:殷剑宏。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新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清。本院在执行常州市武��南方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新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新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56920元、案件受理费3790元,负担执行费10082元,共计7707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故对其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评估、拍卖,共同参与分配,本案受偿金额为308029.14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