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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158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许庆伟、尤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许庆伟,尤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4民初1581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666号。负责人:谭明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郑俊,均系该行职员。被告:许庆伟,男,195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尤美华,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诉被告许庆伟、尤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波银行请求法院判决:1、许庆伟立即向宁波银行归还编号为07801GA20110336的《个人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31214.23元并支付利息22500.88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1214.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收罚息,以22500.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收期内欠息的复利);2、尤美华对上述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确认宁波银行对位于无锡市××山区堰桥镇西××花园××号房××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许庆伟、尤美华承担。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许庆伟;贷款本金62万元;贷款期限2011年9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于2016年5月30日提前到期;期内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每次利率调整之日为次年1月1日,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截至2016年5月30日,结欠本金431214.23元、期内利息22500.88元。尤美华为共同还款人。2、物的担保情况:许庆伟以其坐落于无锡市××山区堰桥镇西××花园××号房××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许庆伟、尤美华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宁波银行诉称事实有个人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房屋他项权证、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EMS快递单、邮件查询记录、本金利息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许庆伟、尤美华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许庆伟、尤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31214.2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5月30日期内利息为22500.88元;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31214.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期内利息22500.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复利)。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西漳天一花园11号房31号501室的房产予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0元、诉讼保全费29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1636元,由许庆伟、尤美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海代理审判员  芮锦烨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雪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