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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何建国与张振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国,张振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909号原告何建国,男,195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杜龙平,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振伟,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卢连贵,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国诉被告张振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国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原告何建国负担。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