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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3785号原告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57号,组织机构代码21528065-2。法定代表人陈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焰,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系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人员,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艳,女,1985年9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的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应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