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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源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丽丽与杜春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丽,杜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源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刘丽丽,沂源××××学校职工。被执行人杜春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丽与杜春福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春福已履行了(2010)源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