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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颜彬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颜彬,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薛颜彬,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刘伟,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颜彬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颜彬与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故我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薛颜彬与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 勇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