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查胜才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胜才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4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查胜才,曾用名查茂官,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英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英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胜才犯失火罪,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胜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查胜才在焚烧荒草时,不慎引燃相邻田里的荒草,引发森林火灾。经依法鉴定,此次森林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15.2亩(27.68公顷)。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王某、程某、查某、彭某1、彭某2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查胜才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查胜才的行为构成失为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查胜才对本案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查胜才到英山县温泉镇黑石头村“古路湾”荒田处焚烧荒草,不慎引燃相邻田里的荒草,引发森林火灾。经依法鉴定,此次森林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15.2亩(27.68公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29日我村三组发生了火灾,当天我接到查胜才的电话说他在田里烧荒草引起了火。我叫程某先去,再组织村民去打火,到现场后,查胜才说烧荒草时吹了一阵风,把火吹进了山,火是第二天凌晨打熄的,烧的大部分是松树。2、证人程某证言。证实:我村2016年2月29日发生了森林火灾,是村民查胜才在“古路湾”处燃烧荒草引起的。我第一个上山打火。当天下午我和王支书在一起,他接电话说查胜才烧荒草,火进了山。我就赶快去了,后我问查胜才,他说是烧荒草时不小心引起的。3、证人查某证言。证实:我村2016年2月29日发生了火灾,是我村村民查胜才烧荒草时引起的,我接到村民的电话才知道山上着了火,上山打火时我听到查胜才说他烧荒草时不小心引起来的。4、证人彭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29日,黑石头村发生森林火灾,火烧到了我村,我村村民上山打火。我听黑石头村支书王某说是他村村民查胜才烧着的,主要烧的是松树和油茶。5、证人彭某2证言。证实:我村在2016年2月29日发生林林火灾,我村村民上山打了火。是我村村民查胜才烧荒草时引起的,后来指认现场时我在场,查胜才自已也承认了。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起火点位于英山县温泉镇黑石头村3组“古路湾”荒田处,被烧树种主要为松树、杉树。三、鉴定意见书,证明查胜才失火有林地面积为415.2亩。四、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1、被告人查胜才的户籍证明、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被告人个人信息。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查胜才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3、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查胜才虽此次涉嫌失火罪,但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五、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查胜才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六、被告人查胜才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2月29日下午,我到“古路湾”外荒田处放羊,看到田荒了,就想种点玉米。我用打火机点燃田里的荒草,突然吹来一阵风,把火吹着往田垅两边的山上跑。我先自已打火,打不熄后我打电话给村支书王某,叫他帮我叫人打火。后来我村的程某、查某等人,还有温泉镇村干部都来打火。我村的火是当天晚上熄灭的,烧到龙潭畈村的火是第二天早上扑灭的。主要烧的是松树、杉树和油茶。本院认为,被告人查胜才在焚烧荒草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毁,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査胜才此次涉嫌失火罪,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査胜才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查胜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贞贞审 判 员 叶峭峰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