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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催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苏州士林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士林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催403号申请人:苏州士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广东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杨聪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江凌,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东韶乡南团村毛门*组。申请人苏州士林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申请人苏州士林电机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4963093(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胜龙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77305元,收款人佛山市万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苏州士林电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同源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翠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