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谌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4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5月2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415号书指控被告人谌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谌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交通违法违章停车场外,先采用钻墙的方式进入该停车场内,后采用推离停车场并接线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许某被交警依法扣押停放于该车价值5310元的本田牌男式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2、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谌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毕加索小区对面人行道处,采用推车离开现场后接线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停放于该车价值3400元的本田牌男式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3、2016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谌某携带作案工具铁钩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绣五溪10栋一门面内,采用铁钩撬开龙头锁后再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宋某停放于该处价值5096元的豪爵男式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4、2016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谌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顺天新村安置小区2栋门口,采用钥匙套锁后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彭某乙停放于该车价值1044元的华林牌男式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5、2016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谌某携带作案工具扳手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金鹤家园3栋楼梯口,采用扳手撬开龙头锁后接线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停放于该处价值5024元的豪爵牌男式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以上,被告人谌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98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扳手一个;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领条、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摩托车转让协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取车凭证照片;证人彭某甲、舒某、杜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陈某、宋某、彭某乙、刘某的陈述;被告人谌某的供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某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谌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被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扳手一把应予以没收。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扳手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李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