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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邵善德与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善德,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邵善德,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邵善德与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6)皖1503民初195号判决。现本院已经查封评估了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即房产证号为:4148791.4148792.4148793.4148794.4148795.4148796.4148797.4148798的房产,土地证号为:国用(2012)第93**号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长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