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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现与丁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346号申请执行人李现,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新桥村六路仓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1********。被执行人丁鹏,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双桥集镇祝桥村丁庄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申请执行人李现与被执行人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执1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511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34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李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