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立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娜,史晓军,翟爱玲,常存成,刘英,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潞城市卓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娜,女,1989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晓军,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翟爱玲,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常存成,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英,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史坊村(王曲电厂对面)。法定代表人成志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潞城市卓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侯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慧亮,总经理。李立娜与史晓军、翟爱玲、常存成、刘英、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潞城市卓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7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史晓军、翟爱玲于2016年1月20日前向原告李立娜偿还借款三百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三百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始至2016年1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二、被告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潞城市卓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常存成、刘英对被告史晓军、翟爱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李立娜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7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