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87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黄某2,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黄某1与黄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3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某2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某1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96061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也未登记有房产、车辆、土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