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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卫华与张伟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华,张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981号原告:张卫华。被告:张伟。原告张卫华与被告张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张卫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卫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华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