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卫华与张伟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华,张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981号原告:张卫华。被告:张伟。原告张卫华与被告张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张卫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卫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华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