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凤新民申请执行汪诗泉、徐小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新民,汪诗泉,徐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凤新民,男。被执行人:汪诗泉,男。被执行人:徐小莉,女。申请执行人凤新民与被执行人汪诗泉、徐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泾民一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诗泉、徐小莉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凤新民于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4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凤新民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小莉名下有浙F611**大众牌汽车及银行存款。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小莉名下浙**大众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扣划被执行人徐小莉银行农业银行嘉兴汽车商贸园支行存款1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汪小传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