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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乐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刑初264号被告人薛乐乐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豫088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正数第11行“刑期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现更正为“刑期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原判决书第3页正数第17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现更正为“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审判员  秦磊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