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乐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刑初264号被告人薛乐乐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豫088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正数第11行“刑期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现更正为“刑期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原判决书第3页正数第17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现更正为“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审判员 秦磊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