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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14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万邓根、万金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万邓根,万金兵,万长,黎方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493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482-8。负责人:陈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秋生,该支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万邓根,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万金兵,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万长女,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黎方余,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诉被告万邓根、万金兵、万长女、黎方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邓根、万金兵、万长女、黎方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撤回对被告万邓根、万金兵、万长女、黎方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方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