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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执字第5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爱莲与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莲,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53-13号申请执行人:马爱莲,女,1963年8月29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寺后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74252242-2。法定代表人:XX程,董事长。被执行人:XX程,男,1963年11月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汴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汴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