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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梁能军与胡新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能军,胡新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1242号原告:梁能军,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胡新军,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梁能军诉被告胡新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梁能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庭调解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能军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能军负担。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继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