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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可其、吴雪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可其,吴雪莲,林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陈可其,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吴雪莲,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庆华,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雪莲、林庆华在判决书确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可其于2016年10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庆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庆华所有的车牌号浙K×××××江铃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