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姜华与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华,青岛远征刚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825号申请执行人:姜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远征刚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韩家庄东侧。法定代表人:朱铎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华与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2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29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