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8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伟玉、李瑾与被告朱广灿、施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玉,李瑾,朱广灿,施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8262号原告郑伟玉,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原告李瑾,女,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朱广灿,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施惠,女,1983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玉、李瑾与被告朱广灿、施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玉、李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玉、李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玉、李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伟玉、李瑾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钦一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