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恢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雷中福、魏秀林、段贵海、张贵友、魏秀山、张贵武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中福,魏秀林,段贵海,张贵友,魏秀山,张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934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雷中福,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魏秀林,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段贵海,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张贵友,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魏秀山,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张��武,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雷中福、魏秀林、段贵海、张贵友、魏秀山、张贵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