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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6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少省与张传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省,张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6138-1号申请人:王少省,居民。被申请人:张传军,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110000元(账号:22×××25)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传军的存款110000元(账号:22×××25),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王少省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如洁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1327民初5744-2号申请人:陈霞,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黄海东路5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1215084X。被申请人:孙运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滨海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808083054。被申请人:孙钦花,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滨海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803313025。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600021794号)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运强、孙钦花所有的房产(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600021794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陈霞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徐田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靳如洁 来自